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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研究

添加时间:2017/06/05

本文以逆向物流闭合供应链的视角,实地考察了城市电子废物回收处置的现状,总结了我国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的五种渠道、两种模式,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回收网络缺失、责任主体缺位、二手市场监管无序”三大问题。通过研究国外有关电子废物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的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政策性探索。

  一、引言

  全球化的信息技术革命,正以惊人的速度把各种各样的电子电器产品带入世界的每个角落。与此同时,也制造了数以亿计的电子废物(the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据一项代表欧盟委员会的研究预测,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电子废物的产生量由2005年的1030万吨(约占全球的1/4),以每年2.5%-2.7%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将产生1230万吨的电子废物。从2006年起,我国每年至少有400万合电脑、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达到报废年限。预计2008年以后需要处理的废旧电子产品将达到每年500万吨。这些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多种毒害物质,主要是重金属(汞、铅、镉、六价铬)、塑料(PVC等)、溴化阻燃剂(多溴联苯PPB、多溴联苯醚PBDE),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同时电子废弃物又是一种利用价值很高的再生资源,主要富含铜铁铝,其中一些含有多种稀有贵金属,如金、银、铂、镍、钯等。若加以回收利用,不啻于一座“城市矿山”。

  迅速增长、数量巨大的电子废物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而且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许多发达国家比我国更早地面临了电子废物的资源环境问题,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电子废物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且取得了良好的环境经济效果。2002年11月8日欧盟和欧洲议会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指令》(WEEE)和《禁止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RoHS)。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这两项指令,由此构建了一个欧盟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的电子废物循环利用法律框架。

  电子废物的循环利用应遵从循环经济的3R原则(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ing)。在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处置过程中,依据实际需要对电子废物进行收集、分类、加工、包装、搬运、储存等并送至专门处理处置的场所的活动,即电子废物的回收逆向物流,是最首要的一个环节。城市相对乡村而言,既是电子电器的密集使用区域也是电子废物的主要承载主体。因而,城市电子废物的回收逆向物流建设,在电子废物循环利用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电子废物的界定、分类及特征

  目前,被广泛使用的电子废物的概念是来自欧盟的定义。2003年颁布的欧洲议会WEEE指令(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Council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首先对电子电气设备(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进行了定义,电子电气设备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产品,其使用的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或其使用的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电子废物就是废弃的定义内的电子电气设备,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零部件和消耗品。具体类别包括10大类101个品种,分别是大型家电、小型家电、信息技术与通讯设备、家用娱乐设备、照明设备、电动工具、电动玩具、除植入型和感染型之外的医疗设备、监视和调控设备、自动售货机。

  我国对电子废物的定义,可参见2007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电子废物、工业电子废物、电子类危险废物做了专门的定义。“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设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子废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废弃性”,即被其所有者所废弃或者抛弃。电子废物,就是被其所有者抛弃或者放弃的电子电气设备、电子电器产品,无论该设备或产品是否尚具有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笔者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电子废物称为“工业电子废物”,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子电器或设备”定义为“生活电子废物”。电子废物来源于生活生产两大领域,可回收物质包括电路板、金属部件、塑料、玻璃等几大类。具体有来源于家庭的各种废旧家电,如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影音设备、电脑、电话、手机等;来源于办公室的各种废旧电子电器,如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脑、网络设备、电话等。

  三、城市生活电子废物的回收逆向物流

  逆向物流概念最早由美国人Stock提出,他认为:“逆向物流是一种包括产品退回、物料替代、物品再利用、产品废弃处置、再处理、维修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美国物流协会对逆向物流的定义是:“逆向物流是对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以及从消费地到起始点相关信息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流动而进行计划、实施和控制的过程”。我国《物流术语》国标GB/T18354-2006中规定:“逆向物流是物品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的运动所引发的物流活动;物流活动是物流过程中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的具体运作。”

  笔者认为,逆向物流包括退货逆向物流和回收逆向物流两部分。退货逆向物流是指销售商或消费者因各种原因将产品退回供应商或生产商的过程;回收逆向物流是指将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部件、报废品和残次品、库存与运输中的残损品、消费后的废弃物等进行收集、检测、处理、再生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过程。与逆向物流相对的正向物流—从供应商到消费者的产品及相关信息的流动过程—和逆向物流一起构成产品闭环供应链。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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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简化的产品闭环供应链

  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就是以重新获得价值,提高资源利用率,适当处理,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为目的,是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及其相关信息从排放者流向专门处理处置场所的过程。

  四、我国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的现状及问题

  通过对博山调剂商品经营管理公司、周家嘴路、浦东新区等二手市场的实地调研和对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电子产品维修协会、上海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国美集团上海大区售后服务中心的走访,了解到:目前上海市生活电子废物的回收渠道主要是“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回收模式主要是“有偿回收”。上海市现存的五种回收渠道,两种回收模式,并没有引导生活电子废物流向有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正规企业,而是经旧货市场中转最终流向“地下拆解工厂”、“家庭拆解小作坊”和欠发达地区。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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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城市生活电子废物流向图

  具体地,上海市电子废物有五种回收渠道: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旧货经营业主坐地回收、零售商“以旧换新”、通过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有关事业单位统一交投。两种回收模式:“无偿交投”和“有偿回收”。

  通过分析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系统并结合我国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废物循环利用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如下:

  1.回收网络缺失

  生活电子废物的回收网络缺失,导致生活电子废物流向非法的“地下拆解工厂”或“家庭拆解小作坊”,原因何在?深层的原因在于对电子废物负有回收利用处置义务的责任主体的缺位,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正规资源再生企业为达到环保要求和无害化处理,其生产运营成本显着高于“地下拆解工厂”或“家庭拆解小作坊”,因此,正规企业的回收价格就较此二者的回收价格低,在利益驱动下电子废物最终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而此二者的环保技术不达标,再生利用程度低,在现存“有偿回报”模式下,这就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与环境负荷。

  2.责任主体缺位

  现存的电子废物回收渠道,是源于利益驱动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形成的。而电子废物的污染性使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当由市场来对其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产生“市场失灵”——因没有对电子废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导致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电子废物负有回收利用处置义务的责任主体的缺位。

  3.二手市场监管无序

  对二手电器交易没有真正的监管和监管者。二手市场是电子废物的中转站,电子废物正是通过二手市场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从事二手电器收购出售行业的“门槛”很低,只须由工商部门批准而并没有相应的环保技术资质认定。虽然商务部2006年通过了《旧货品质鉴定通则》、《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两个行业标准,但行业标准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且实施上主要通过中国旧货协会来负责完成,在强制性方面存在很大问题,执行更是无从说起。

  五、国外电子废物的回收逆向物流体制

  欧盟与日本等国在电子废物管理中推行“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明确规定生产者(包括进口商)负有回收、处理电子废物的实体责任、经济责任和相关的信息责任。日本禁止废弃家电产品的交易,欧洲也根本不存在回收二手家电的“流动大军”。电子废物的收集由市政当局或专职回收公司完成。下面以欧盟和日本为例,说明国外电子废物的回收逆向物流体制。

  1.欧盟

  2003年欧盟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指令》(WEEE),WEEE要求生产者对废弃后的家庭用电子电气产品承担部分回收、处理和处置的责任:即对家庭用电子电气产品,主要由政府承担收集责任(生产者也可以自行收集),生产者对政府收集后的产品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再次集中收集、处理、再循环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等等。对废弃后的非家庭用电子电气产品,由生产者承担所有的收集、处理、再循环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责任。消费者在返还废弃产品时,不交纳任何费用。生产者必须承担信息责任,即告知公众电子废物要分类收集、返还,以及收集电子废物的地点或单位,电子电气产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影响等等。

  2.日本

  1998年公布了《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和再商品化法》并于2001年实施,该法是专门针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四种家电废物进行有效再生利用,减少废物排放的特定法律。该法规定生产商对废弃家电有回收和再利用的义务,消费者有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生产者首先应预先设定专用回收站,负责在需要时对其制造的产品自行回收,该回收站的设立应方便零售商将回收来的废弃家电按再生用途分类处理;生产商应同时建有废旧家电处理工厂,负责将各回收站集中运至的废旧家电再商品化;零售商有义务回收当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时所废弃的同类家电产品,还有义务将回收的废弃家电运送至生产商指定的回收站;消费者在排放废弃家电时需向零售商生产商缴纳相应的收集、搬运费、再生处理费。

  六、我国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网络的构建

  所谓“回收”,就是向地理位置分散的废物排放者,收集废物,运输汇集至指定废物集中地的过程。据相关资料显示,收集和运输过程是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过程中成本最高的环节,占总成本的比例高达80%以上。因此,明确回收责任主体,找到一个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回收渠道,对于形成一个高效顺畅的回收逆向物流网络非常重要。

  1.推行“第三方EPR”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其核心是“谁生产,谁负责”,即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以及再利用责任由政府承担转移给生产者承担,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阶段。简单讲,就是产品生产者是回收责任主体,要负责消费后产品的回收、处理、再利用。

  国内家电行业已进入微利时代,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5%,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体系所带来的高昂费用,潜在技术风险,使国内生产商望而却步。国内行业协会多半是“半官方”组织,并未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内家电行业产业集中度不高,竞争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形成家电废物回收、处理行业联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笔者认为就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应推行“第三方EPR”制度,即:生产商将自己应履行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委托给第三方,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代理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授予第三方废旧电器鉴定、维修、翻新、拼装的权限,使第三方不但具有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的作用,、而且承担废旧电器的品质提升、再利用功能。第三方可以是专职回收公司,也可以是综合回收公司,还可以是非营利性独立的行业协会。具体这个“第三方”采用哪种形式,由市场需求结合政府意愿视实际情况而定。第三方回收公司或处理企业或行业协会凭借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可实现回收处理集约化、效率化的规模经济,生产者则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锁定延伸生产者责任成本,专注发展主营业务。

  2.建立“个体回收户上门有偿收购为主”的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网络

  “个体回收户上门有偿收购为主”的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网络,首先是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这是面向直接的废物排放者(如家庭)的第一个回收阶段,笔者称之为“一级回收”,直接废物排放者具有位置分散、数量众多、排放量少、排放频率相对低(相对于企业)的特点,而“个体回收户”(有称之为“流动小贩”)上门回收正好契合了上述特点。同时,也符合了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劳动力密集的特征。市场实践证明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是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的主渠道,也证明了“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是最优的资源配置形式。

  “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具有“随叫随到、随到随卖、当面议价、就地成交、一次不行、下次再卖”的优点。废物排放者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确定废物排放时间地点,节省了交易费用,也符合中国家庭的居家生活习惯,明显比欧盟日本推行的定点、定时、定种类排放废物的做法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其次是“有偿回收”。日本对于废物排放实行“谁排放谁付费”原则,不但认为废旧家电是无价值的,而且在废弃时还要支付相关费用。欧洲也根本不存在回收废旧电器的“流动大军”和大量的二手电器交易市场。但在我国“废旧家电是有价值的”已经是普遍共识,再加上,城乡消费水平的差异,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二手电器的需求依然存在而且巨大。因此,“无偿交投”、“付费排放”目前在我国都尚无实施的群众基础。而“有偿回收”既符合中国的消费观念,也利于回收处置体系建设的市场化运作。

  再次是“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网络。如图3。“多主体”是指由废物排放者到最终无害化处理企业之间,存在多个回收主体。“多主体”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符合市场需求自发形成的。“多主体”不但能满足废物排放者位置分散、数量众多、排放量少、排放频率相对低的特点,也能满足处理企业大批量运输处理的要求,实现收集、运输、处理的总成本最小化,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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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电子废物回收渠道

  将面向直接废物排放者的第一回收阶段,称之为“一级回收”;生活电子废物从一级回收者转移至二级回收者的阶段,称之为“二级回收”;最终流向处理企业的阶段,称之为“三级回收”。“一级回收者”包括个体回收户、社区回收站、家电维修店、售后服务网点。“二级回收者”包括生产者(包括进口商)、旧货经营业主、专职回收公司、综合回收公司(处理工厂自建回收公司)、零售商/经销商。

  “多渠道”是指从废物排放者到最终无害化处理企业之间具有多种途径。“多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回收网络的“多渠道”。家庭可通过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也可到社区回收站,家电维修店有偿交投,还可到零售商处“以旧换新”。生产商可通过售后服务网点回收,处理企业可通过专职的回收公司,或自建回收网点进行回收。上述“多渠道”视其经济效益由各市场主体自发完成。

  “开放式”是指回收体系是依靠市场力量建立和运行的。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引导、监管权力,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指定或建立各级回收者。引导生活电子废物最终流向有资质的正规处置企业、处理工厂的是价格杠杆而不是政府干预。

  “个体回收户上门有偿收购为主”的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逆向物流网络的建立,终极目标是高效顺畅地引导监督生活电子废物最终流向有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正规企业。市场实践证明,“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是该回收网络的主要实现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能达到最优资源配置的形式。

  3.规范化管理二手电器市场

  城市中存在众多的二手电器交易市场(又称旧货市场)是中国的一个特色。区域经济水平的差距,勤俭节约、变废为宝的习俗,都导致了二手市场的存在,同时,这也符合循环经济的3R原则。针对城市生活电子废物回收逆向物流现状中二手市场的重要性以及存在问题,规范化管理二手市场十分必要。

  (1)实行废旧电器回收、处理许可证制度。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公司、旧货经营业主和处理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及登记。可设置废旧电器收集许可证,处理许可证,收集处理综合许可证三种。凡获得收集许可证的企业只能进行废旧电器的收集、运输、仓储,并保证将收集到的废旧电器售给具有处理许可证和综合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行拆解、销售活动。凡获得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可对废旧电器进行集中拆解、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并保证不可资源化部分的填埋与焚烧。凡获得综合许可证的企业可同时展开上述回收许可证、处理许可证涉及的全部业务。

  (2)实行二手电器登记、标识制度。要严格区分报废电器与二手电器。报废电器严禁进行再流通,只能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二手电器实行登记、标识制度。具备检测维修能力,且维修后的电子电器产品能达到质监部门标准的回收、处理企业(包括旧货经营业主、专职回收公司、综合回收公司、处理企业),才有权使用“旧货”、“再利用产品”的标识。收集到的二手电器经检测维修贴上“再利用产品”标识后,才允许进入合法的二手市场。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检测维修产品的数量、类型、去向;回收且销售二手电器的旧货经营业主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销售的二手电器的来源、类别、数量,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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